国家: 台湾
语言: 中文
来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愛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永康區蔦松二街39巷4號 (23824527)
N02BE01
內服液劑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2808000100) 15MG
塑膠瓶裝
製 劑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佳里區嘉福里115之1號 TW
paracetamol
退燒、止痛(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關節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有效日期: 2024/05/25; 英文品名: ANALGESIC SOLUTION 15MG/ML "HANN VEI" (ACETAMINOPHEN)
1992-10-13
衛署藥製字第035789號 “翰偉”痛奇液15毫克/毫升(乙醯胺酚) Analgesic solution 15mg/ml“Hann vei”(Acetaminophen) 本劑有解熱的效用,且對頭痛、牙痛、咽喉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關 節痛皆具有鎮痛效用。 本劑屬液劑,患者服用時吸收迅速、效果佳。又可作為對Aspirin(阿司匹靈)有過 敏性的患者可服用之解熱鎮痛劑,故為優良之製劑。 主成分:每ml中含有 Acetaminophen ……………………… 15mg 適應症:退燒、止痛(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用法用量: 發燒或需要時服用,若症狀持續,則每4-6小時可重複服用,每24小時內不可超 過6次。成人每次10ml,12歲以上適用成人劑量;6歲以上未滿12歲,每次5ml;3 歲以上未滿6歲,每次2.5ml;3歲以下之嬰幼兒,請洽醫生診治。不宜自行使用。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注意事項: 1. 為防止兒童誤食請妥善保管。 2. 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 3. 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孕婦及授乳婦不建議自行使用。 4. 勿超過建議劑量,若有不適情況產生,應停止使用並請教醫師藥師藥劑生。 5. 液劑使用前須振搖均勻,並使用廠商所附量器取藥量。 6. 不得倂服含酒精飲料。 警語: 1. 服用後,若有發疹、發紅、嘔心、嘔吐、食慾不振、頭暈、耳鳴等症狀時, 應停藥並就醫。 2. 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請遵循下列情況服用: (1)3歲以下不建議自行使用。 (2)曾經因藥物引起過敏症狀者不得使用。 3.服用本類製劑三天後,發燒、疼痛症狀未見改善,應停藥就醫。 4.成人不得連續服用本類製劑超過7天,小孩不得超過3天,視情形需要,繼續服 用本類製劑前,請洽醫師。 5.酒精警語:若每天喝三杯或更多之酒精飲料,請詢問醫師是否能服用本藥,因 為Acetaminophen可能造 阅读完整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