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aj: Tajwan
Język: chiński
Źródło: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永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港墘路82巷7弄13號1樓 (25102546)
N02BE01
錠劑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2808000100) 500MG
塑膠瓶裝;;PTP 鋁箔盒裝
製 劑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村光復路10號 TW
paracetamol
退燒、止痛(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關節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有效日期: 2029/05/25; 英文品名: ACETAMINOPHEN TABLETS "Vita"
1979-11-13
“ 永茂 ” 安 達 菲 錠 ACETAMINOPHEN TABLETS "VITA" [ 作用 ] 本品為 Acetanilid 及 Phenacetin 在體內之最終有效新陳代謝產物,因其發揮解熱鎮痛效果,對於胃腸 及血球之障礙少 [ 劑型˙含量 ] 錠劑:每錠中含有 Acetaminophen ....……….........................................500 mg. [ 適應症 ] 退燒 止痛 ( 緩解頭痛 牙痛 咽喉痛 關節痛 神經痛 肌肉酸痛 經痛 ) [ 用法˙用量 ] 發燒或需要時服用,若症狀持續,則每 4-6 小時 重複服用,每 24 小時內不 超過 4 次 成人每次 1-2 錠, 12 歲以 適用成人劑量 6 歲以 未滿 12 歲每次 1/2-1 錠 3 歲以 未滿 6 歲每次 1/4-1/2 錠 3 歲以 之嬰幼兒,請洽醫師診治,不宜自行使用 初次應使用最小建議劑量,再視症狀增減用量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 注意事項 ] 1. 為防止兒童誤食請妥善保管 2. 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 3. 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孕婦及授乳婦不建議自行使用 4. 勿超過建議劑量,若有不適情況產生,應停止使用並請教醫師藥師藥劑生 5. 不得併服含酒精飲料 [ 警語 ] 1. 服用後,若有發疹 發紅 噁心 嘔吐 食慾不振 頭暈 耳鳴等症狀時,應停藥並 就醫 2. 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請遵循下列情況服用: (1) 3 歲以下不建議自行使用 (2) 曾經因藥物引起過敏症狀者不得使用 3. 服用本類製劑 3 天後,發燒 疼痛症狀未見改善,應停藥就醫 4. 成人不得連續服用本類製劑超過 7 天,小孩不得超過 3 天,視情形需要,繼續服用 本類製劑前,請洽醫師 5. 若 每 日 喝 3 杯 或 更 多 之 酒 精 性 飲料,請詢問醫師是否能服用本藥,因為 ACETAMINOPHEN 可能造成肝損害 6. 肝毒性: (1) 使用 ACETAMINOPHEN (PARACETAMOL) 曾有發生急性肝衰竭的案例,並可能導致肝 臟移植及死亡 大部 發生肝臟損害之病例係因使用超過每日 4,000 毫克的 AC Przeczytaj cały dok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