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ry: Tajwan
Lingwa: Ċiniż
Sors: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BIFONAZOLE
尼斯可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巿濟南路二段54-1號 (11214704)
D01AC10
外用凝膠劑
主成分 () ; BIFONAZOLE (8404802500) MG
軟管裝
製 劑
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尼斯可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廠 台北縣新莊巿中正路715號 TW
bifonazole
皮膚真菌屬、酵母菌屬及它種表皮真菌所引起之皮膚感染症。
註銷日期: 2009/12/09; 註銷理由: 許可證已逾有效期; 有效日期: 2008/02/06; 英文品名: BIFONAZOLE GEL 10MG/GM (1%) "NYSCO"
已註銷
2003-02-06
"尼斯可" 百弗那挫 凝膠 10公絲/公克 外用 "NYSCO" Bifonazole Gel 10mg/gm 衛署藥製字第 045359 號 「成份」:每公克含 Bifonazole 10mg 「適應症」: 皮膚真菌屬、酵母菌屬、及它種表皮真菌所引 起之皮膚感染症。 「說明」: 上述之皮膚真菌屬、酵母菌屬、黴菌(mould)、 馬拉色氏菌(Malassezia furfur)和微細棒狀 桿菌(Corynebacterium minutissmum)可能會 侵犯腳部、手部、皮膚及皮膚皺襞部位,而引 起香港腳、手癬、體癬、股癬、變色糠疹(汗斑)、 念珠菌龜頭炎、紅癬。 「用法、用量」: 除非醫師另有指示,百弗那挫凝膠每日使用 一次,最好於就寢前使用。 將本劑塗抹於患部,輕輕摩擦入皮膚。 通常只要少量(約 0.5 公分長),及足夠治療 手掌大的面積。 (1) 使用本劑前最好將病患部位洗淨並保持 乾爽。 (2) 為了達到長期治療的目的,使用本劑治 療時,不要在皮膚發炎症狀及徵候消失 時,即停止治療,必須依皮膚病的類型, 繼續治療至下面所列時日方止。 (3) 治療期,一般為: ˙香港腳、趾間黴菌病 3星期 ˙身體、雙手、皮膚皺襞部位之真菌感染 2~3 星期 ˙變色糠疹(汗斑)、紅癬 2星期 ˙表皮念珠菌症 2~4星期 ˙交互病症感染 4~5星期 (4)百弗那挫凝膠為無嗅,易被水沖洗。 「包裝」: 1000 公克以下軟管裝。 「禁忌」: 對 Bifonazole 過敏者禁用本劑。 本藥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尼可斯股份有限公司 新莊廠 Nysco Co.,Ltd ˙Taipei Taiwan 台北縣 新莊市中正路 715 號 Aqra d-dokument sħi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