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lsts: Taivāna
Valoda: ķīniešu
Klimata pārmaiņas: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屏東縣萬丹鄉萬丹路三段91號 (91725469)
N02BE01
錠劑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2808000100) 300MG
塑膠罐裝
製 劑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屏東縣萬丹鄉萬丹路三段91號 TW
paracetamol
退燒、止痛(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關節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有效日期: 2024/05/25; 英文品名: ACETAMINOPHEN TABLETS "YUNG CHI"
1977-10-12
鎮痛解熱劑 衛署藥製字第 013512 號 “永吉”乙 醯 胺 酚 錠 ACETAMINOPHEN TABLETS 〝 Yung Chi 〞 【劑型、成份】 每錠中含: 主成分: 1. Acetaminophen -----------------------300mg 賦形劑: 2. Lactose 3. Potato Starch 4. Polyvinyl Alcohol 5. Hydroxypropyl Cellulose 6. Sodiun Starch Glycolate 7. Magnesium Stearate 【適 應 症】 退燒、止痛(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關節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用法、用量】 發燒或需要時服用,若症狀持續,則每 4~6 小時可重複服用,每 24 小時不可超過 4 次。成人每次 1~2 錠,12 歲 以上適用成人劑量,6 歲以上未滿 12 歲,每次 1/2~1 錠;3 歲以上未滿 6 歲,每次 1/4~1/2 錠;3 歲以下之嬰幼兒, 請洽醫師診治,不宜自行使用,初次應使用最小建議劑量 , 再視症狀增減用量 ,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注 意 事 項】 一、 為防止兒童誤食請妥善保管。 二、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 三、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孕婦及授乳婦不建議自行使用。 四、勿超過建議劑量,若有不適情形產生,應停止使用並請教醫師藥師藥劑生。 五、不得併服含酒精飲料。 【警 語】 一、服用後,若有發疹、發紅、噁心、嘔吐、食慾不振、頭暈、耳鳴等症狀時,應停藥並就醫。 二、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請遵循下列情況服用: ( 1 ) 3 歲以下不建議自行使用。 ( 2 )曾經因藥物引起過敏症狀者不得使用。 三、服用本類製劑三天後,發燒、疼痛症狀未見改善,應停藥就醫。 四、成人不得連續服用本類製劑超過 7 天,小孩不得超過 3 天,視情形需要,繼續服用本類製劑前,請 洽醫師。 五、酒精警語:若每日喝三杯或更多之酒精飲料,請詢問醫師是否能服用本藥,因為 Acetaminophen 可 能造成肝損害。 【儲存條件】 本品請緊密容器 Izlasiet visu dokume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