Šalis: Taivanas
kalba: kinų
Šaltinis: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健民藥品社 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新港路158巷29-1號 (59210832)
N02BE01
內服液劑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2808000100) MG
塑膠瓶裝
製 劑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福興鄉福興工業區福工路19號 TW
paracetamol
退燒、止痛(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關節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註銷日期: 2018/05/15; 註銷理由: 自請註銷; 有效日期: 2018/05/25; 英文品名: ZUTON SOLUTION "C.M." (ACETAMINOPHEN)
已註銷
1979-08-31
“健民” 治 痛 液 (對位乙醯氨基酚) ZUTON Solution “C.M.” ( (( ( ACETAMINOPHEN ) )) ) 成 分: Each ml Contains: Acetaminophen…………………………………… 15 mg 賦 形 劑: Methylparaben,ButylParaben,Potassium Sorbate,Caramel,Ethanol, Strawberry Essence,Grape Essence,Sucrose,Stevioside,Saccharin Sodium, Succinate Disodium,Sodium Citrate,Citric Acid,Menthol,Purified water。 適 應 症:退燒、止痛(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關節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用法用量:發燒或需要時服用,若症狀持續,則每 4~6小時可重複服用,每 24小時內不可 超過 5次。成人每次 20 ml,12歲以上適用成人劑量;6 歲以上未滿 12 歲,每 次 10 ml;3 歲以上未滿 6歲,每次 5 ml;3 歲以下之嬰幼兒,請洽醫師診治, 不宜自行使用。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注意事項: 1.為防止兒童誤食請妥善保管。 2.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 3.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孕婦及授乳婦不建議自行使用。 4.勿超過建議劑量,若有不適情況產生,應停止使用並請教醫師藥師藥劑生。 5.不得併服含酒精飲料。 6.液劑使用前須振搖均勻,並使用廠商所附量器量取藥量。 警 語: 1.服用後,若有發疹、發紅、噁心、嘔吐、食慾不振、頭暈、耳鳴等症狀時,應停藥並就醫。 2.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請遵循下列情況服用: (一) 3 歲以下不建議自行使用。 (二)曾經因藥物引起過敏症狀者不得使用。 3.服用本藥三天後,發燒、疼痛症狀未見改善,應停藥就醫。 4.成人不得連續服用本藥超過 7 天,小孩不得超過 3 天,視情形需要,繼續服用本藥前,請洽醫師。 5.酒精警語:若每日喝三杯或更多之酒精性飲料,請詢問醫師是否能服用本藥,因為 Acetaminophen可能造成 肝損害。 6.本藥含 Acetamin Perskaitykite visą dokument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