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a: Taiwan
Kieli: kiina
Lähde: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之2號7樓 (18606304)
N02BE01
內服液劑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2808000100) 100.0MG
塑膠瓶裝
製 劑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 新竹縣湖口鄉實踐路2號 TW
paracetamol
退燒、止痛(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關節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有效日期: 2026/05/13; 英文品名: ANTI-PHEN DROPS 100MG/ML "CENTER" (ACETAMINOPHEN)
1996-08-02
〝晟德〞 安佳熱 滴劑 100 毫克 / 毫升(乙醯胺酚) ANTI-PHEN DROPS 100MG/ML 〝 CENTER 〞 (ACETAMINOPHEN) 衛署藥製字第 GMP 號 040161 G-2315 主 成 分:每毫升 (ml) 含有 Acetaminophen…………..……………………………………….…… 100 mg 適 應 症: 退燒、止痛 ( 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關節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 用法用量: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發燒或需要時服用,若症狀持續,則每 4~6 小時可重複服用,每 24 小時內不可超過 5 次。 成人每次 4.8 ~ 7.2 毫升, 12 歲以上適用成人劑量; 6 歲以上未滿 12 歲,每次 2.4 ~ 3.6 毫升; 3 歲以上未滿 6 歲,每次 1.2 ~ 1.8 毫升; 3 歲以下之嬰幼兒,請洽醫師診治,不 宜自行使用。 初次應使用最小建議劑量,再視症狀增減用量。 藥理作用: 本劑為非阿斯匹靈解熱鎮痛劑,經特別處方調製成不含酒精、無苦味之滴劑,適合幼童的服用,依劑量服用不刺激腸胃,解熱鎮痛效果佳,能緩解各種發燒、疼痛、頭痛及 牙痛之症狀,亦可緩解因注射後或扁桃腺發炎引起的發燒疼痛。 警 語: (1) 服用後,若有發疹、發紅、噁心、嘔吐、食慾不振、頭暈、耳鳴等症狀時,應停藥並就醫。 (2) 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3歲以下不建議自行使用。 (3) 除非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曾經因藥物引起過敏症狀者不得使用。 (4) 服用本類製劑三天後,發燒、疼痛症狀未見改善,應停藥就醫。 (5) 成人不得連續服用本類製劑超過 7天,小孩不得超過 3天,視情況需要,繼續服用本類製劑前,請洽醫師。 (6) 酒精警語:若每日喝三杯或更多之酒精性飲料,請詢問醫師是否能服用本藥,因為 Acetaminophen可能造成肝損害。 (7) 肝毒性: (1)使用acetaminophen (paracetamol)曾有發生急性肝衰竭的案例,並可能導致肝臟移植及死亡。大部份發生肝 Lue koko asiakirj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