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ik: Taiwan
keel: hiina
Allikas: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LEVETIRACETAM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之2號7樓 (18606304)
N03AX14
內服液劑
LEVETIRACETAM (2820003700) MG
塑膠瓶裝
製 劑
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 新竹縣湖口鄉實踐路2號 TW
levetiracetam
十六歲以上病人之局部癲癇發作(併有或不併有次發性全身發作)之單獨治療。四歲以上孩童及成人病人之局部癲癇發作(併有或不併有次發性全身發作),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人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以及十六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患有體質性泛發性癲癇的原發性泛發性強直陣攣發作之輔助治療。
有效日期: 2028/06/20; 英文品名: Levotam Oral Solution 100mg/ml "CENTER"
2013-06-20
〝晟德〞 力安癲 內服液劑 100 毫克 / 毫升 LEVOTAM ORAL SOLUTION 100MG/ML 〝 CENTER 〞 衛署藥製字第 GMP 號 057972 G- 11990 本藥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1. 性狀: 1.1 有效成分及含量:每亳升 (ml) 含有 Levetiracetam ……………………………………… 100 mg 1.2 賦 形 劑: Methylparaben, Propylparaben, Sodium Citrate, Citric acid Anhydrous, Sucralose, Acesulfame Potassium, Grape Flavour, Water purified 1.3 劑型:內服液劑 1.4 藥品外觀:無色澄清溶液。 2. 適 應 症: 十六歲以上病人之局部癲癇發作 ( 併有或不併有次發性全身發作 ) 之單獨治療。四歲以上孩童及成人病人之局部癲癇發作 ( 併有或不併有次發性全身發 作 ) ,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人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以及十六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患有體質性泛發性癲癇的原發性泛發性強直陣攣發作之輔助治 療。 3. 用法及用量: 3.1 用法用量: 本藥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本藥可與水併服,飯前或飯後服用均可。盒內附有具刻度之量器。建議每日劑量平均分早、晚兩次服用。 給藥方式: 單獨治療 - 成人及十六歲以上的青少年 使用時建議以每天兩次每次 250 毫克開始,兩星期後增加劑量到每天兩次每次 500 毫克達起始治療劑量。視病人的臨床反應,劑量可再調高,以每兩 星期增量 500 毫克 ( 當日分兩次,每次增加 250 毫克 ) 為一階段進行。最高劑量為每日 3000 毫克 ( 分兩次,每次 1500 毫克 ) 輔助治療 - 成人 ( 十八歲以上 ) 及體重五十公斤以上的青少年 ( 十二至十七歲 ) 初始劑量為每日 1000 毫克 ( 每日兩次,每次 500 毫克 ) 。此劑量可始於治療的第一天。 視病人的臨床反應及耐受性,每日劑量可增加到最高每日 3000 毫克 ( 分兩次,每次 1500 毫克 ) 。當欲改變劑量時,應以每二至四星期增量或減量每日 1000 毫克 ( 當日分兩次,每次增 / 減 5 Lugege kogu dokumen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