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ry: Taiwan
Language: Chinese
Source: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井田國際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大甲區幼獅路32號 (24430803)
N02BE01
內服顆粒劑
ACETAMINOPHEN (EQ TO PARACETAMOL) (2808000100) 200MG
塑膠瓶裝
製 劑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井田國際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大甲區幼獅路32號 TW
paracetamol
退燒、止痛(緩解頭痛、牙痛、咽喉痛、關節痛、神經痛、肌肉酸痛、月經痛)
有效日期: 2029/08/09; 英文品名: ACETA GRANULES 200MG/GM (ACETAMINOPHEN) "CHINTENG"
1994-08-09
【使用上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者,請勿使用: (一)曾因本藥成分引起過敏的人。 (二)苯酮尿症的人。 二、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請洽醫師診治: (一)3歲以下。 (二)成人連續服用本藥超過7天,12歲以下小孩超過3天,症狀未緩解的人。 (三)有肝臟疾病的人。 三、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請先諮詢醫師藥師藥劑生: (一)孕婦、可能懷孕婦女及哺乳婦。 (二)同時服用含ACETAMINOPHEN成分之止痛、退燒或綜合感冒等藥品。 四、其他使用上注意事項: (一)為防止兒童誤食請妥善保管。 (二)避免陽光直射。 (三)勿超過建議劑使用量。 (四)服用過量的ACETAMINOPHEN可能是因為想要更快或更強的止痛效果,或是在不知道及未注 意的情況下重複服用含ACETAMINOPHEN成分的藥品,但是每天服用ACETAMINOPHEN超過 4,000毫克(MG)會發生肝臟損害。 (五)酒精警語:不得併服含酒精飲料,因為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有急性肝衰竭的 風險。 【用法用量】: 【警 語】: 一、使用本藥後,若有發生以下副作用,請立即停止使用,並持此說明書諮詢醫師藥師藥劑生: 身體部位 副作用 皮膚 發疹、發紅。 消化器官 噁心、嘔吐、食慾不振。 神經系統 頭暈、耳鳴。 二、使用本藥後,若有發生以下症狀時,請立即停止使用,並接受醫師診治: (一)若有任何不適情況產生。 (二)使用本藥3天後,發燒、疼痛症狀未見改善。 (三)使用過量[每日超過ACETAMINOPHEN4,000毫克(MG)],或使用藥後出現下列症狀: 胃腸道不 適、厭食、噁心、嘔吐、蒼白及出汗等。 (四)有過敏情形,例如: 臉、口及喉嚨腫脹、呼吸困難、蕁麻疹、皮疹或其它皮膚過敏、搔癢以 及嘔吐。 【包 裝】:2-1000公克塑膠瓶裝。 【類 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儲 存】:請置於 以下,並避光儲存。 成人及12歲 Read the complete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