Χώρα: Ταϊβάν
Γλώσσα: Κινεζικά
Πηγή: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LEVETIRACETAM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45號 (24626617)
N03AX14
注射劑
LEVETIRACETAM (2820003700) MG
盒裝;;玻璃小瓶裝
製 劑
限由醫師使用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 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村光復北路45號 TW
levetiracetam
暫時不宜或無法口服抗癲癇藥物治療之下列癲癇患者:十六歲以上病患之局部癲癇發作(併有或不併有次發性全身發作)之單獨治療。四歲以上孩童或成人病患之局部癲癇發作(併有或不併有次發性全身發作),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患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以及十六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患有體質性泛發性癲癇的原發性泛發性強直陣攣發作之輔助治療。
有效日期: 2028/06/10; 英文品名: Leveti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100mg/ml
2013-06-10
1. 性狀 1.1 有效成分及含量 每毫升含主成分 levetiracetam 100 毫克。 每瓶 5 毫升含 levetiracetam 500 毫克。 1.2 賦形劑 Sodium acetate trihydrate, Glacial acetic acid, Sodium chloride, Water for Injection 1.3 劑型 注射劑 1.4 藥品外觀 Levetiracetam 100 mg/mL 濃縮輸注液是一種澄清、無色、滅菌的溶液。 2. 適應症 暫時不宜或無法口服抗癲癇藥物治療之下列癲癇病人:十六歲以上病人之局部癲癇發作 ( 併有或不 併有次發性全身發作 ) 之單獨治療。 四歲以上孩童或成人病人之局部癲癇發作 ( 併有或不併有次發性全身發作 ) ,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 人病人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以及十六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患有體質性泛發性癲癇的原發性泛發性 強直陣攣發作之輔助治療。 3. 用法及用量 3.1 用法用量 以 Levetir 治療可以由靜脈注射或由口服開始。不論由口服轉為靜脈注射,或是由靜脈注射轉為口服 ,均可直接轉換不必漸段式增/減劑量。每日總劑量及使用頻率必須維持不變。 Levetir 濃縮輸注液 僅供靜脈輸注使用,且建議劑量必需稀釋到至少 100 mL 的相容稀釋液中,以 15 分鐘的靜脈輸注時間 給藥 ( 請參閱 3.2 調製方式 ) 。 目前並無連續使用 levetiracetam 靜脈注射超過四天的經驗。 單獨治療: -成人及十六歲以上的青少年 使用時建議以每天兩次每次 250 mg 開始,兩星期後增加劑量到每天兩次每次 500 mg 達起始治療劑量。視 病人的臨床反應,劑量可再調高,以每兩星期增量 500 mg( 當日分兩次,每次增加 250 mg) 為一階段進行。最 高劑量為每日 3000 mg ( 分兩次,每次 1500 mg) 。 輔助治療: -成人(十八歲以上)及體重五十公斤以上的青少年(十二至十七歲) 初始劑量為每日 1000 mg ( 每日兩次,每次 500 mg) 。此劑量可始於治療的第 1 天。 視病人的臨床反應及耐受性,每日劑量可增加到 Διαβάστε το πλήρες έγγραφο